(十二)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电解铝生产单位产品取水量定额应满足《取水定额 第16部分:电解铝生产》(GB/T18916.16)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取水定额标准。鼓励电解铝企业大修渣、铝灰渣等综合利用以及电解槽余热回收利用。
(十三)再生铝企业铝或铝合金的总回收率应在95%以上,鼓励铝灰渣资源化利用。循环水重复利用率98%以上。
五、环境保护
(十四)企业应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通过验收,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五)铝土矿企业应按照《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20)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限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破坏,贯彻“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责任义务,及时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地质环境恢复,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
(十六)氧化铝、电解铝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再生铝企业应符合《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的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重点区域内项目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未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的项目执行相关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
(十七)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HJ 989)等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其中,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须依法安装配套的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鼓励开展厂内降尘监测。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卸载和工艺过程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须加强控制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满足有关环保标准要求。应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十八)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并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相关信息,防止二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