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充了仪器分析方法,适应快速检测需要
原标准:6.1杂质含量测定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方法。
新标准:6.1.3杂质含量测定增加了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作为检测手段,规定了仲裁检测方法。
(五)检查和验收环节同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相互衔接
原标准:无。
新标准:7.1.3增加了“必要时,需方可依据订货单(或合同)约定,进入供方现场对拟交货的产品进行供货前的检查和验收”。
原标准:5.2“袋装氧化铝或槽罐车散装氧化铝每批重量不大于3000t”。
新标准:7.2“袋装氧化铝或槽罐车散装氧化铝每批重量不大于2000t”。
原标准:5.2“袋装氧化铝交货净含量以实际检斤为主”。
新标准:新标准进行了删除。
(六)规范了取样,制、留样要求
原标准:5.4.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仲裁取样按照GB/T6609的规定进行。外观质量的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新标准:7.4.2.1“袋装氧化铝每批至少随机选择20袋,用直径15mm~20mm的铜(或不锈钢)管探针沿包装袋对角线插入深度不小于袋长2/3处,取同等质量的试样。
7.4.2.2 槽罐车散装氧化铝应逐车取样,用直径15mm~20mm的探针插入1m处等量取样,每车取样点不少于两处。
7.4.2.3 其他方式氧化铝仲裁取样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原标准:无。
新标准:增加了7.4.3制、留样要求。“将所取得的全部试样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少于3kg,分成三份,密封保存,一份做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要求。
(七)规范了检验结果的仲裁判定
原标准:5.5.2条款中“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新标准:7.5.2条款“物理性能中比表面积、粒径小于45μm含量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可从保存样中取双倍的样进行检验,若其中仍有不合格者,判该批不合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按分析结果降级重新判定牌号”。
(八)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要求进行了更改
原标准:6.1“包装袋上应注明净重;牌号”。
新标准:8.1净重更改为净含量,删除了“包装袋上应注明d)牌号”的规定。
原标准:6.2“包装袋用复合塑料编织袋。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新标准:8.2.1“氧化铝外包装宜选用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或其他适宜产品包装、运输、贮存的材质,以确保产品品质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