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4487-2022《氧化铝》国家标准10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 作者:caw | 发布时间: 2022-10-26 | 32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修订的依据


  2020年3月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下达2020年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修订)的通知》(国标委发〔2020〕6号)。根据文件要求,氧化铝国家标准修订工作正式启动,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计划编号:20200721-T-610。由中铝山东有限公司牵头,国内十家单位参与,经过生产企业、用户和科研院所共同努力,标准于2022年3月9日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二、修订的原则


  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标准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1.针对行业重点领域,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满足国内外用户对高品质氧化铝质量需求;


  2.关键技术指标达到或缩小与国际先进标准之间的差距;


  3.分析检验方法经济准确可靠,适应快速检测需要;


  4.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修订的内容


  (一)更改了本文件的适用范围


  原标准:1”本标准适用于熔盐电解法生产金属铝用氧化铝,也适用于生产刚玉、陶瓷、耐火制品及生产其他氧化铝化学制品用原料氧化铝“。


  新标准:1”本文件适用于用铝土矿、再生氧化铝原料等做原料,采用熔盐电解法生产金属铝用氧化铝”。


  (二)更改了氧化铝牌号分类


  原标准:3.1“氧化铝按化学成分分为三个牌号:AO-1、AO-2、AO-3”。


  新标准:4“氧化铝按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分为下面三个牌号:AO-G、AO-1、AO-2”。


  (三)提升了技术要求中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指标要求


  1.增加了AO-G牌号要求


  原标准:无。


  新标准:标准5.1增加了主要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及Mn、V、Zn、Ti、Ga、K以及单个微量元素含量的限量要求。


  2.主要化学成分质量要求得到提升,增加了CaO含量和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要求。


  原标准:AO-1、AO-2、AO-3三个牌号化学成分杂质含量中没有CaO含量控制要求和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要求。


  新标准:AO-G、AO-1、AO-2增加了CaO含量控制要求,增加了物理性能指标的控制要求,同时对Na2O含量要求进行了提升。


  (四)试验方法中修改了Al2O3含量计算方法,补充了仪器分析方法,适应快速检测需要


  1.更改了氧化铝含量计算方法


  原标准:3.2.1“Al2O3含量为100%减去表1中所列杂质总和的余量”。


  新标准:6.1.2“Al2O3含量的计算:100%减去SiO2、CaO、Fe2O3、Na2O含量及灼减”。


  2.补充了仪器分析方法,适应快速检测需要


  原标准:6.1杂质含量测定主要采用化学分析方法。


  新标准:6.1.3杂质含量测定增加了X射线荧光光谱法等作为检测手段,规定了仲裁检测方法。


  (五)检查和验收环节同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相互衔接


  原标准:无。


  新标准:7.1.3增加了“必要时,需方可依据订货单(或合同)约定,进入供方现场对拟交货的产品进行供货前的检查和验收”。


  原标准:5.2“袋装氧化铝或槽罐车散装氧化铝每批重量不大于3000t”。


  新标准:7.2“袋装氧化铝或槽罐车散装氧化铝每批重量不大于2000t”。


  原标准:5.2“袋装氧化铝交货净含量以实际检斤为主”。


  新标准:新标准进行了删除。


  (六)规范了取样,制、留样要求


  原标准:5.4.2“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仲裁取样按照GB/T6609的规定进行。外观质量的取样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新标准:7.4.2.1“袋装氧化铝每批至少随机选择20袋,用直径15mm~20mm的铜(或不锈钢)管探针沿包装袋对角线插入深度不小于袋长2/3处,取同等质量的试样。


  7.4.2.2 槽罐车散装氧化铝应逐车取样,用直径15mm~20mm的探针插入1m处等量取样,每车取样点不少于两处。


  7.4.2.3 其他方式氧化铝仲裁取样制样方法由供需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原标准:无。


  新标准:增加了7.4.3制、留样要求。“将所取得的全部试样充分混匀,按四分法缩分至重量不少于3kg,分成三份,密封保存,一份做仲裁分析,其余由供需双方各保存一份”要求。


  (七)规范了检验结果的仲裁判定


  原标准:5.5.2条款中“物理性能仲裁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新标准:7.5.2条款“物理性能中比表面积、粒径小于45μm含量中任何一项不合格,可从保存样中取双倍的样进行检验,若其中仍有不合格者,判该批不合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按分析结果降级重新判定牌号”。


  (八)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要求进行了更改


  原标准:6.1“包装袋上应注明净重;牌号”。


  新标准:8.1净重更改为净含量,删除了“包装袋上应注明d)牌号”的规定。


  原标准:6.2“包装袋用复合塑料编织袋。需方对产品包装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新标准:8.2.1“氧化铝外包装宜选用聚丙烯塑料编织袋或其他适宜产品包装、运输、贮存的材质,以确保产品品质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


  原标准:6.3“产品发运时,车厢内应清扫干净或铺苇席。”


  新标准:8.2.2“产品发运时,车厢内应清扫干净或铺垫防护材料”。


  (九)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要求进行了更改


  质量证明书要求:


  原标准:6.5“生产企业名称“。


  新标准:8.3“供方信息”。


  原标准:6.5“本标准编号”。


  新标准:8.3“本文件编号”。


  原标准:6.5“生产日期”。


  新标准:8.3“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