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用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按GB/T 7999或GB/T 20975.3—20975.5、GB/T 20975.7~20975.8、GB/T 20975.10~20975.12、GB/T 20975.14、GB/T 20975.16~20975.18、GB/T 20975.21进行检验,在保证分析精度的条件下,允许使用其他方法检验。
4.2 力学性能
4.2.1 力学性能的单铸试样及切取铸件本体试样应符合3.6.2、3.6.3的相应规定。
4.2.2 在一个熔炼炉次中,在全部铸件浇注持续时间一半时浇注力学性能试样。亦允许全部铸件浇注之后浇注力学性能试样。当浇注试样超过8h时,在第二个8h以内中间另浇注力学性能试样送检,依此类推。
4.2.3 一个熔炼炉批次合金,铸态力学性能试样首次送检一根,测定其力学性能,如符合3.6规定,则该炉合金力学性能合格,如不符合3.6规定,再次取两根试样重新送检,如两根试样都合格,则该炉批次合金铸态力学性能合格,否则不合格。
4.2.4 一个熔炼炉批次合金热处理状态力学性能试样送检方法按4.2.3进行。当不合格时,允许重复热处理及检验,但重复热处理一般不超过两次。
4.2.5 单铸力学性能试样的热处理必须与同一批次浇注的铸件采用同一热处理工艺进行。
4.2.6 单铸力学性能试样采用车削除去铸皮的试样,送检试样直径为10±0.1mm,标距直径为试样直径的5倍。
4.2.7 当目测发现单铸力学性能试样存在铸造缺陷时,或由于试验本身问题造成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可以不计人检验次数中,此时应更换试样重新送检。
4.2.8 硬度试块取样,可取自单铸力学性能试样夹持端。在车轮本体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如图2所示。
4.2.9 当由于硬度不合格而重复热处理时,除检验硬度外,还应按原要求检验单铸试样或切取试样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
4.2.10 拉伸试验按GB/T 228执行。
4.2.11 硬度检验按GB/T 231.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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