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作者:chinacaw | 发布时间: 2020-09-16 | 33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禁新增铸造产能,推动我省(江苏省,下同)铸造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工业企业确需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前,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铸造产能置换采用等量或减量原则,建设项目所需铸造产能数量不得多于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

  第四条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绿色化改造提升。主要设备选型、制造工艺类型等应优于退出产能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第五条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须真实、合规、有效。有真实的熔炼等主要设备,有明确的铸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不存在影响产能按期退出的法律纠纷。

  第六条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原则上依据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具体产能数量的,依据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严格进行换算确定。当实际建成产能小于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按实际建成产能确定。用于置换的铸造退出产能数量仅作为产能置换的依据,不得作为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推介、交易或者拍卖。

  第七条国家和省已明确退出或淘汰的低端落后铸造产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熔炼等主要设备的产能、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非铸造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企业建设铸造项目前,须制订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填写铸造项目产能置换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退出产能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3、置换产能双方签订的退出产能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企业自身置换除外)。

  4、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退出产能公告。

  第九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