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作者:chinacaw | 发布时间: 2020-09-16 | 339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报送材料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组织专家按照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对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企业须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依法办理项目备案和环评报批等手续,按期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和投产达效。未完成环评报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退出产能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新项目的实际生产能力,确保与公告的产能一致。

  三、退出产能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退出铸造产能用于置换的,应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完整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环评审批等手续和计划退出的实有熔炼等主要设备清单,并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申请,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对退出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铸造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后,退出产能企业须按企业承诺在拆除到位时间前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产能设备,并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依据企业验收申请,牵头对产能退出情况及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通过的,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产能置换监管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对建设项目批建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批小建大”等行为,应责令项目建设企业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退出产能企业所在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按承诺退出产能进行督促检查,对关停不及时、拆除不到位的,应责令退出产能的企业拆除到位,并及时将拆除进度情况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