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车轮质量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CAW | 发布时间: 2022-10-19 | 5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和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年审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协会资产。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原稿在2014年6月28日协会成立大会上经全体代表举手表决通过,第一次修改在2015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第二次修改在2016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第三次修改于2017年11月25日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第四次修改于2018年11月24日会员大会上表决通过,第五次修改于2019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次修改于2020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历次修改后的《章程》可在协会官方网站上查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条   本次修改的《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泗阳县铝车轮质量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