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一季度汽车投诉量升至前三 新能源车存在四大问题
来源:智通财经网 | 作者:CAW | 发布时间: 2023-05-15 | 39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2.2022年10月,消费者李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李先生通过微信与某新能源品牌汽车销售预定该品牌汽车,价格为288900元,并支付定金1000元,当时销售承诺车身颜色黑色和冷光银均为免费颜色,并可以在提车之前修改,建议消费者先选黑色。当天该品牌汽车交付中心和消费者电话确认,消费者明确表示颜色尚未确定,需要等到试驾以后确定,交付中心同意并承诺在11月中下旬交付。但10月27日,销售人员跟消费者联系称由于公司规则变更,车身只能选择黑色,如果选择冷光银需要加价8000元。经浦东新区消保委调解,经营者同意根据之前承诺,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冷光银色车辆。

【消协意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汽车领域的虚假宣传问题,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影响汽车行业的信誉和发展。汽车行业企业应当强化自律意识,规范广告发布和销售行为,杜绝虚假宣传。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虚假宣传案件,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果。消费者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鉴别能力,不轻信噱头宣传和口头承诺,多方面收集和比较信息,理性选择汽车产品和服务。

2.合同相关问题。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一些汽车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或订立合同后单方违约侵害消费者权益。一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规定车企可单方不经通知随时修改、中断或终止某项服务,以及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发生纠纷后由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管辖等。二是违反约定延迟交车或模糊交车时间。如汽车销售人员在消费者购车时口头承诺较短交车时间,但随后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又故意不明确交车时间。还有一些新能源汽车厂商在购车合同中故意模糊交车时间,为之后长时间不交车预设伏笔。三是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一些新能源汽车厂商在消费者支付定金后,未经充分告知和消费者同意,单方面修改双方已经签署的电子合同文本。四是强制捆绑或加价提车。一些汽车品牌4S店对热销车型捆绑“上牌费”“综合服务费”等费用,甚至在消费者支付完全部价款后,又以芯片紧张、车价上涨为由,要求消费者加价才能提车。